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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公安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残疾
发文日期:2015-11-02
生效日期:2015-11-02
文件字号:公消〔2015〕289号
浏览量:2063

公安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公消〔2015〕289号

关于积极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建设厅、局,保监局,老龄办,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民政局、建委、老龄办、残联:

近年来,城乡居民住宅和养老福利机构等场所亡人火灾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已成为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借鉴国内外经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以下简称独立感烟报警器)可及时探测火灾并发出警报,提醒现场人员迅速报警并疏散逃生,具有技术成熟、安装方便、维护简单、成本低廉、效果明显等特点,是防范应对各类居住、养老等场所“小火亡人”灾害的有效技术手段。为积极推动发挥独立感烟报警器的火灾防控作用,努力减少火灾伤亡,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作用

1.独立感烟报警器具有明显减少火灾伤亡的作用。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在住宅、宿舍等居住场所和养老院、“三合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等场所的火灾44.8万起,死亡5238人,受伤2575人,分别占同期火灾总数的37.5%、72.1%和52.3%,“小火亡人”现象持续多发,在城乡居民住宅尤为突出,大多数遇难人员是由于发现火情迟缓、错失疏散逃生的最佳时间,吸入有毒烟气而中毒死亡的。根据国外经验,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和部分欧洲国家通过宣传引导和强制立法,在新建和既有居住建筑积极推广应用独立感烟报警器,有效减少了各类居住场所的火灾伤亡,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应用场所和部位

2.重点应用场所。目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要求》(GA703-2007)等标准已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住宅和“三合一”场所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提出了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火灾防控实际,鼓励和引导扩大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应用范围,除已明确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建筑外,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幼儿园等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建筑,居家养老、“空巢老人”、分散养老特困人员等人群住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社区居民活动场所,位于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传统文化村落和三级及以下耐火等级的老旧居民住宅,宿舍、出租屋、农家乐、小旅馆、地下居住空间等亡人火灾多发的场所宜推广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鼓励在其他居民住宅内安装使用独立感烟报警器。

3.重点安装部位。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安装部位,应当包括上述建筑和场所内的公共活动区域,居住建筑的卧室等休息用房,起居室、客厅,厨房、餐厅,内走道,每层疏散楼梯上部,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房间和部位。

三、技术要求和维护管理

4.严格产品选用。独立感烟报警器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产品,其产品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205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的独立感烟报警器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各地可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查询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的独立感烟报警器产品信息。

5.确保技术性能。为提高可靠性,应当优先选用光电型独立感烟报警器,在厨房内可配合安装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独立感烟报警器应安装在房间顶棚靠近中央的位置,远离墙角等空气对流不畅的位置。对于有听觉、视觉障碍等特殊人群居住活动的场所,宜在床铺设置振动提醒器,在卧室门口安装频闪灯光或语音报警器。住宅内安装多个独立感烟报警器时,任何一个报警器动作后,其他报警器宜同时发出警报。在独立感烟报警器使用相对集中的区域,可探索选用联网型产品,同步向远程显示器等辅助设备和监护人、管理人员发送短信等提示信息。

6.正确维护管理。独立感烟报警器使用电池供电时,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选用自放电率低、放电电压平缓的电池,并定期更换。住户或监护人、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产品说明,定期对独立感烟报警器进行检查和功能测试,及时纠正整改表面污损、擅自移位、中断供电等不安全行为,更换损坏的产品。对于经常出现误报警的独立感烟报警器,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维护更换,防止产生麻痹心理。要积极动员消防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独立感烟报警器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提高报警器的正常工作率,确保切实发挥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7.落实工作责任。推广使用独立感烟报警器,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构建公共安全人防、物防、技防网络”讲话要求的具体举措,各地要制定完善相关的标准规范、地方法规,鼓励和引导扩大独立感烟报警器应用范围,积极发挥火灾防控作用。要制定推广应用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工作方案,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先行,及时总结经验,突出防控重点,分类加以推进。2015年至2017年,全国力争安装50万、80万和100万个独立感烟报警器。

8.拓展资金渠道。要积极提请当地政府将推广应用独立感烟报警器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和养老、助残等项目,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免费安装、维护;依据《关于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81号)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机构采购安装;或者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物业维修基金、老旧小区应急维修基金等采购安装,并引导各类小型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安装。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引导公益组织投入资金,免费为重点应用场所安装、维护独立感烟报警器。要发挥保险机制作用,鼓励保险公司科学定价,促进风险与费率相匹配,对在其场所已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的投保人可适当下浮保费。

9.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借助媒体平台,加强针对性宣传引导,通过典型案例和统计数据宣传独立感烟报警器在减少火灾伤亡方面的重要作用,将其纳入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机关、进网站”,宣传普及独立感烟报警器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方面的常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要运用公益短片、宣传海报、微博微信等直观形象的手段,强化有关独立感烟报警器安装位置、产品选型、电池更换等方面的知识。

公安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11月2日

抄送:

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中国残联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有关局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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