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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发文日期:2021-02-02
生效日期:2021-03-15
文件字号:浙建〔2021〕3 号
浏览量: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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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电、水务)局,

各市供电公司: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2 日

附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工作,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涉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工作,专业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负责专家选取使用、日常管理。省级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提出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选名单,为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其他建设工程竣(交、完)工验收合格后未依法申报备案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在5 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六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由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各行业政策和特点实施。依法应当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纳入建设、消防、人防审批事项“多合一”办理。

交通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交由建设单位组织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设计专项审查。消防设计专项审查合格且申请资料齐全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电力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交由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且申请资料齐全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第七条 需组织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专家评审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专家评审条件的,组织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专家从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中选取,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7 名,并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前,应当先组织工程竣(交、完)工验收。工程竣(交、完)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消防查验纳入工程竣(交、完)工验收,查验情况作为工程竣(交、完)工验收报告附件。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交、完)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开展消防查验:

(一)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已完成,符合设计要求的消防电源和水源已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等;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包括: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建筑防爆、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等检查记录;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工程竣(交、完)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质量监理评估报告能准确反映工程消防内容;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的检测报告记录完整、结论合格。

第九条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现场评定、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交通、电力工程的消防验收实行现场评定与行政审批相分离。现场评定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交)工验收阶段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现场评定合格且消防验收申报材料齐全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标准进行。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的现场检查,在备案的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合格且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抽查意见。

第十条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情况应当场告知建设单位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抽取比例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人员密集场所抽取比例 50%(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除外),其他工程抽取比例 5% 。结合本省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火灾形势等情况,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视情调整有关抽查事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的消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可作为出具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意见的依据。

本办法所指技术服务机构,是指按照各行业政策和特点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以及其他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

第十二条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结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及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的归集工作,并通过技术措施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涉及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的有关资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的消防技术图纸通过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共享。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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