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20〕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司法部制定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财政部 司法部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司法部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各地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五条 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配发范围
第七条 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派出的执法机构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第八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章 配发种类
第九条 帽类,具体包括:
(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
(二)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
(三)防寒帽(布面栽绒、皮面直毛皮)。
第十条 服装类,具体包括:
(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四)单裤、裙子;
(五)防寒服(短款、长款)。
第十一条 鞋类,具体包括:
(一)单皮鞋;
(二)皮凉鞋;
(三)棉皮鞋、毛皮靴。
第十二条 标志类,具体包括:
(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
(二)臂章;
(三)肩章(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
(四)胸徽(硬胸徽、软胸徽);
(五)胸号(硬胸号、软胸号);
(六)领带;
(七)腰带。
第四章 气候区域和配发标准
第十三条 气候区域划分为热区、亚热区、南温区、北温区、寒区、高寒区。根据气候区域划分,确定制式服装的配发品种和使用年限。
第十四条 帽类
(一)大檐帽、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帽、卷檐凉帽)。
首次男士发大檐帽1顶、大檐凉帽1顶,女士发卷檐帽1顶、卷檐凉帽1顶,热区、亚热区、南温区使用年限4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年限5年,期满换发大檐帽(卷檐帽)1顶、大檐凉帽(卷檐凉帽)1顶。
(二)防寒帽。
南北温区首次发布面栽绒防寒帽1顶,使用年限6年,期满换发1顶。
寒区、高寒区首次发皮面直毛皮防寒帽1顶,使用年限5年,期满换发1顶。
第十五条 服装类
(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首次发常服1套(含衬衣2件),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套。
(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首次发春秋执勤服2套、冬执勤服1套,寒区、高寒区首次发春秋执勤服1套、冬执勤服2套,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春秋执勤服1套、冬执勤服1套。
(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首次发长袖制式衬衣2件,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2件;发短袖制式衬衣3件,热区、亚热区使用年限2年,南北温区使用年限3年,寒区、高寒区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3件。
(四)单裤、裙子。
首次男士发单裤2条,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2条;女士发单裤、裙子共2条,款式自选,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单裤、裙子共2条。
(五)防寒服。
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首次发防寒服1件(南北温区为短款,寒区、高寒区为长款),南北温区使用年限8年,寒区、高寒区使用年限6年,期满换发1件。
第十六条 鞋类
(一)单皮鞋。
首次发单皮鞋1双,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1双。
(二)皮凉鞋。
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首次发皮凉鞋1双,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双。
寒区、高寒区长期从事户外执法工作人员首次发皮凉鞋1双,使用年限5年,期满换发1双。
(三)棉皮鞋、毛皮靴。
南北温区首次发棉皮鞋1双,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双。
寒区、高寒区首次发毛皮靴1双,使用年限6年,期满换发1双。
第十七条 标志类
(一)帽徽。
男士发大帽徽2枚,女士发大帽徽1枚、小帽徽1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二)臂章。
首次发臂章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三)肩章。
首次发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各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四)胸徽。
首次发硬、软胸徽各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五)胸号。
首次发硬、软胸号各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六)领带。
首次发领带1条,损坏后交旧领新。
(七)腰带。
首次发腰带2条,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条。
第五章 配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首次配发时,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种类和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十九条 首次配发次年起,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种类和标准,根据着装人员申请换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着装人员也可在个人年度定额内自主选配制式服装,但须符合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仅限于选择与自己性别和身材相符的制式服装;
(二)鞋类每年度限选配一双;
(三)防寒服每4年限选配一件。
第二十条 个人年度定额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配发种类、数量、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确定,包括分年度定额和年度平均定额两种,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分年度定额根据当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和预算定额标准计算。第N年年度定额=Σ第N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
年度平均定额根据全部配发种类、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计算。年度平均定额=Σ制式服装及标志换发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对应的使用年限。
个人年度定额余额指标可以结转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严格胸号标志管理,确保胸号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第二十二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按程序予以补发。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废旧标志由各地组织统一回收处置。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超范围、超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二)擅自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
(三)自主选配时弄虚作假,超出实际工作需要;
(四)擅自赠送、出租、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
(五)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仪容仪表不严肃,屡犯不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
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规定,规范制作采购、配发领用、档案管理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涉及整合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职能,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其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农(农)字第32号)、《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和《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农渔发〔1996〕5号)、《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制服管理和发放办法》(工商人字〔1988〕第170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供应办法》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式样标准》(食药监财〔2014〕15号)同时废止。
附:
1.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
2.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预算定额标准
3.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着装气候区域划分表
附:1.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
分
附:2.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预算定额标准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预算定额标准 |
序号 | 品名 | 单位 | 单价(元) |
1 | 帽 类 | 大檐帽(卷檐帽) | 顶 | 52 |
2 | 大檐凉帽(卷檐凉帽) | 顶 | 47 |
3 | 布面栽绒防寒帽 | 顶 | 59 |
4 | 皮面直毛皮防寒帽 | 顶 | 191 |
5 | 服装类 | 常服 | 套 | 448 |
6 | 常服配套衬衣 | 件 | 86 |
7 | 春秋执勤服 | 套 | 360 |
8 | 冬执勤服 | 套 | 490 |
9 | 夏装制式衬衣(长袖) | 件 | 81 |
10 | 夏装制式衬衣(短袖) | 件 | 80 |
11 | 单裤 | 条 | 116 |
12 | 裙子 | 条 | 107 |
13 | 防寒服短款 | 件 | 356 |
14 | 防寒服长款 | 件 | 400 |
15 | 鞋 类 | 单皮鞋 | 双 | 248 |
16 | 皮凉鞋 | 双 | 248 |
17 | 棉皮鞋 | 双 | 307 |
18 | 毛皮靴 | 双 | 360 |
19 | 标志类 | 大帽徽 | 枚 | 9 |
20 | 小帽徽 | 枚 | 7.2 |
21 | 臂章 | 副 | 4.5 |
22 | 硬肩章 | 副 | 18 |
23 | 软肩章 | 副 | 7.8 |
24 | 套式肩章 | 副 | 5.5 |
25 | 硬胸徽 | 枚 | 8 |
26 | 软胸徽 | 枚 | 3 |
27 | 硬胸号 | 枚 | 8 |
28 | 软胸号 | 枚 | 2.5 |
29 | 领带 | 条 | 21 |
30 | 腰带 | 条 | 50 |
附:3.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着装气候区域划分表
分区 | 具体区域 |
热 区 | 海南省 | 全部。 |
广东省 | 除亚热区所列市、县、区外的其余市、县、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除亚热区所列市、县、区外的其余市、县、区。 |
云南省 | 玉溪市所辖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普洱市所辖思茅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所辖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屏边苗族自治县、建水县、石屏县、元阳县、红河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绿春县、河口瑶族自治县,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所辖文山市、砚山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丘北县、广南县、富宁县,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所辖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 |
亚 热 区 | 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 | 全部。 |
广东省 | 韶关市所辖武江区、浈江区、曲江区、始兴县、仁化县、翁源县、乳源瑶族自治县、新丰县、乐昌市、南雄市,梅州市所辖平远县、蕉岭县,清远市所辖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柳州市所辖融安县、三江侗族自治县,桂林市所辖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雁山区、临桂区、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 |
云南省 | 除热区、北温区、寒区所列市、县、区外的其余市、县、区。 |
贵州省 | 除北温区所列市、县、区外的其余市、县、区。 |
南 温 区 | 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湖北省 | 全部。 |
重庆市 | 除北温区所列市、县、区外的其余市、县、区。 |
四川省 | 成都市所辖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金堂县、新津县、简阳市,自贡市所辖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泸州市所辖江阳区、纳溪区、龙马潭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德阳市所辖广汉市,广元市所辖苍溪县,内江市所辖市中区、东兴区、威远县、资中县、隆昌市,南充市所辖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南部县、营山县、蓬安县、仪陇县、西充县、阆中市,眉山市所辖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宜宾市所辖翠屏区、南溪区、叙州区、江安县、长宁县、高县、珙县、筠连县、兴文县、屏山县,广安市所辖广安区、前锋区、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华蓥市,达州市所辖通川区、达川区、宣汉县、开江县、大竹县、渠县,巴中市所辖平昌县,资阳市所辖雁江区、安岳县、乐至县。 |
北 温 区 | 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河南省 | 全部。 |
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 | 除寒区所列市、县、区外的其余市、县、区。 |
甘肃省 | 兰州市所辖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榆中县,白银市所辖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会宁县,天水市所辖秦州区、麦积区、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平凉市所辖崆峒区、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庄浪县、静宁县、华亭市,庆阳市所辖西峰区、庆城县、环县、华池县、合水县、正宁县、宁县、镇原县,定西市所辖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陇南市所辖武都区、成县、文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临夏回族自治州所辖临夏市、临夏县、康乐县、永靖县、广河县、和政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
重庆市 | 黔江区、潼南区、武隆区、城口县、巫山县、巫溪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
四川省 | 成都市所辖大邑县、蒲江县、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攀枝花市所辖东区、西区、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德阳市所辖旌阳区、罗江区、中江县、什邡市、绵竹市,绵阳市所辖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三台县、盐亭县、梓潼县、北川羌族自治县、平武县、江油市,广元市所辖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剑阁县,遂宁市所辖船山区、安居区、蓬溪县、大英县、射洪市,乐山市所辖市中区、沙湾区、五通桥区、金口河区、犍为县、井研县、夹江县、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峨眉山市,眉山市所辖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达州市所辖万源市,雅安市所辖雨城区、名山区、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巴中市所辖巴州区、恩阳区、通江县、南江县,凉山彝族自治州所辖西昌市、盐源县、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冕宁县、越西县、甘洛县、美姑县、雷波县。 |
贵州省 | 六盘水市所辖水城县,毕节市所辖七星关区、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赫章县。
|
云南省 | 曲靖市所辖会泽县,昭通市所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丽江市所辖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永胜县、华坪县、宁蒗彝族自治县,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所辖泸水市、福贡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迪庆藏族自治州所辖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
寒 区 |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 全部。 |
河北省 | 张家口市所辖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万全区、崇礼区、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怀安县、赤城县,承德市所辖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
山西省 | 大同市所辖新荣区、平城区、云冈区、云州区、阳高县、天镇县、左云县,朔州市所辖右玉县、怀仁市。 |
陕西省 | 延安市所辖子长市,榆林市所辖榆阳区、横山区、府谷县、靖边县、定边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神木市。 |
甘肃省 | 兰州市所辖永登县、皋兰县,嘉峪关市,金昌市所辖金川区、永昌县,白银市所辖景泰县,武威市所辖凉州区、民勤县、古浪县、天祝藏族自治县,张掖市所辖甘州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民乐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酒泉市所辖肃州区、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玉门市、敦煌市,定西市所辖岷县,陇南市所辖宕昌县,甘南藏族自治州所辖合作市、临潭县、卓尼县、舟曲县、迭部县、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 |
四川省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所辖马尔康市、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甘孜藏族自治州所辖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凉山彝族自治州所辖木里藏族自治县。 |
云南省 | 迪庆藏族自治州所辖香格里拉市、德钦县。 |
高 寒 区 | 甘肃省、 青海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四川省 | 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的高原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 | 边境地区。 |
黑龙江省 | 黑河以北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