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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0-09-30
生效日期:2020-09-30
文件字号:黔府办发〔2020〕23号
浏览量:210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0〕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贵州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含森林火灾,下同),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委〔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和省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安委)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安委会、省消安委负责组织,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厅)、省消安委办公室(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实施。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实行日常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履职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及时发出建议函,并做好跟踪督办。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强化制度建设。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健全责任体系。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和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和人员编制,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强化城市运行安全管理,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基层基础基本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基层治理、基础支撑、基本保障能力。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技术和大数据运用,提高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健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筑牢安全生产和消防基层基础。强化市场管理,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六)坚持系统治理。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实施社会共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七)推动管理到位。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各责任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事故防控,进一步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八)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安排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重点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与各责任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各责任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组织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细则,经省安委会、省消安委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100分。对照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细则,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九条  在落实国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安委会、省消安委工作部署,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体制机制法制,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基层基础基本建设,创新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救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组织认定,给予适当加分(不超过5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一)优秀等级。得分90分以上。

(二)良好等级。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三)合格等级。得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

(四)不合格等级。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火灾事故的市(州)按“不合格”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为自查自评、集中考核、综合评定。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省消安委成员单位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自评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经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省安委会、省消安委进行通报。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委、省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省消安委成员单位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省安委会、省消安委书面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其主要负责人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同时,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年内评优评先资格。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安〔2016〕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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