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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0-08-04
生效日期:2020-08-04
文件字号:鄂政办发〔2020〕40号
浏览量:1867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消防执法改革,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聚焦影响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全面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创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完善消防执法制度,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打造清正廉洁、作风优良、服务为民的消防执法队伍。改革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完善火灾风险识别、管理、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消防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省消防救援总队原核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一、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临时一、二级资质证书同时废除,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规定的企业,即可开展相关业务。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程序。工程投资额不超过30(含)万元或者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含)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以不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逐步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公众聚集场所通过消防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或当面提交申请,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救援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抽查,发现未作出承诺或承诺失实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营业并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

(三)改进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认证、检验机构,均可开展认证、检验工作,对出具的文件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将消防产品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开展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住建部门对建设工程降低消防施工质量选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消防救援机构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公安厅)

(四)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和抽查细则,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公开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在年度检查计划外,针对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和领域,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紧盯不放、督促整改;对隐患突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平台应融入省级监管平台,实现信息交互、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建立“96119”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平台,实行举报投诉奖励,鼓励群众积极参与。(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财政厅)

(五)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制定全省统一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具体的处罚条件、情形、种类和幅度,加强对处罚裁量情况的日常抽查,防止标准不一、执法随意。严格落实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制度、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等制度,全面提升消防执法规范化水平。严格执行双人执法和持证上岗制度,消防执法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资格证件,方可从事执法活动。消防文员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从事辅助执法活动。严格落实执法人员岗位交流制度,按规定年限轮岗。(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司法厅、省应急厅)

(六)加强执法监督信息化运用。完善“互联网+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运用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实现差异化精准监管。全面应用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信息化手段强化内部执法监督,实现消防监督执法所有环节网上流转、全程留痕、闭环管理。全面运用湖北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系统,自动生成裁量意见。通过系统监测执法数据,及时预警超越权限执法、审批超期、处罚畸轻畸重等风险。开展网上执法巡查,考核评价执法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司法厅、省应急厅)

(七)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开展火灾事故“一案三查”(查原因、查教训、查责任),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强化火灾事故协作调查。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强化警示教育。(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

(八)严肃消防执法责任追究。建立“失职追责、尽职免责”机制,落实消防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对发现的消防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坚决做到有责必问、追责必严。发生火灾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相关执法人员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全面履行抽查检查职责、抽查检查行为无过错的;经“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的单位或场所,因行政管理相对人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出现新的火灾隐患的;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执法对象拒不执行执法意见、决定的;按照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的;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改变,造成单位(场所)不符合现行要求的;依法可以不承担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

(九)严禁消防人员及其近亲属违规从业。明确消防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业限制,严格落实回避制度。消防人员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消防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准承揽消防工程、经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生产销售消防产品。辞去公职或离退休的消防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在离职5年内,其他干部在离职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地区消防企业和中介机构聘任,或从事与消防行业相关的营利活动。(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委员会、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优化便民利企服务。全面清理消防执法领域于法无据的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交互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简化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审查方式,实行告知承诺管理。为国家、省、市(州)级重点项目提供消防技术上门服务。依托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平台,开放消防救援站和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站点,为群众就近免费接受消防培训提供最大便利。(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住建厅、省应急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防执法改革工作,切实履行领导责任,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要层层压实责任,落实经费保障,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有序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情况,主动开展工作,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指导推动相关任务落实。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底线思维,动态研判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隐患,及时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省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发挥改革主推手作用,认真梳理改革任务,积极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增强责任和服务意识,积极协调各方推进消防执法改革。

(三)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启动《湖北省消防条例》修订工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开展涉及消防工作政府规章的修订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修改、完善与消防执法改革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清除制约改革发展的法规制度障碍,做好政策制度衔接,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法治保障。

(四)抓好督促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决防止出现对改革任务消极怠慢、敷衍塞责、变通执行等现象。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对落实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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