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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2020-05-29
生效日期:2020-06-01
文件字号:陕建消发﹝2020﹞7号
浏览量:3483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建消发﹝2020﹞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现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

3.《陕西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以及依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四十一条)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过渡期工作方案》陕建发〔2019〕82号)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第七、八条)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专家库专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及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结论,并对其负责。

(一)汽车加油加气站; 

(二)其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如:煤炭、石油等化工项目)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情形(一)的建设工程,由设区市级(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情形(二)、(三)的建设工程,应报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审查专家及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作为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依据之一。

第五条 对采取技术审查的建设工程,选定的专家不少于3人;审查意见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审查专家同意方可通过。其申报、审查程序参照《陕西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实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所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纸及电子档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需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提供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应提供技术审查结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13号令,《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9〕13号)

第七条  对需申请施工许可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18号令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八条  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专家评审、专家审查相关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设区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规定要求,成立专家库,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二十条)

第九条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建筑保温、室内外装修、防火防烟分隔、防爆、消防设施、消防电气、灭火器及其他灭火设施;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消防产品一览表(选用的型号、数量、安装部位、性能参数、生产厂家、使用年限等)涉及专家评审的应包含专家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等技术资料;涉及专家技术审查的,应包括专家审查结论、落实技术措施等技术资料。

其中包含的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报告,应当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机构名单可在省消防救援部门网站查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二十七条)

第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采取信用管理并函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人员密集场所50%、丙类厂房及库房20%,住宅、办公、其他类5%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三十六条,《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过渡期工作方案》陕建发〔2019〕82号)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对其他类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办理结果函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或利用政务平台将电子文档推送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将审批通过的建设工程建筑总平面图、竣工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六条)

第十四条  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责任主体单位,应积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和自主培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七条)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将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竣工图纸及影像材料等整理归档,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事项办结后在一个月内完成建档归档。归档的原始资料应长期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可追溯。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明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本细则所称的其他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0年6月1 日起施行至2025年5月31日止,有效期五年。


附件2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选拔入库、从业行为、过程管理,发挥专业技术力量和社会消防科技资源,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资格条件,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逐级上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公示、认定等程序产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和信用评价;每年对受聘专家从事消防技术工作的工作质量、职业操守、诚信记录做出评价,做到有序进退、优胜劣汰。

第三条 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三)具有8年以上工程建设消防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较高的工程建设、消防安全领域业务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

(四)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国家级注册资格的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省外、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技术人员担任专家。

第四条 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建设工程火灾调查;

(二)承担相关消防技术标准、重点课题、管理政策的调查研究论证等工作;

(三)参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四)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承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排的政策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条件在专家库中,选取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13名,设立专家委员会。

(一)解决实际问题经验丰富、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有关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特殊行业高级以上职称。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法规、政策、制度的研究、咨询、指导等工作;

编制消防技术疑点、难点技术导则;参与有关地方技术标准的起草与修订,开展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宣贯;

(二)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业态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开展交流、调研,研究拟定有关消防技术措施;

(三)对建设工程领域的重大以上或有影响火灾事故开展技术分析等工作;

(四)每年度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并结合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前瞻性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第七条 对专家和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3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颁发聘书。对动态加入或退出的,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专家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和自律要求:

(一)对与相关工程、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结论公正的不得参加;

(二)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意见等工作结果负责;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评审前及过程中不得泄露专家个人意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向社会公开专家组评审结果。

第九条 专家应邀参加消防技术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厅发〔2017〕94号)核发相应报酬。

第十条 专家和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聘,责令退出:

(一)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缺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安排的工作达三次以上(含)的;

(二)借省消防技术专家名义承揽业务、谋取利益的;

(三)接受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吃请往来、礼金礼品,影响公平、公正的;

(四)出现重大失误或不坚持原则,导致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项目通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结论错误、方向出现偏差的;

(五)身体状况不能满足履行专家职责需要的;

(六)本人提出解聘要求的;

(七)其他不适宜担负专家或委员职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存在第十条(一)至(四)情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处理或移交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 日起施行至2025年5月31日止,有效期五年。


附件3:

陕西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

评审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的原则,确保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

二、评审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进行专家评审:

(一)《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

(二)高度大于250米的民用建筑;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

1.因使用功能需要或采用连续性工艺等超出现行规范规定的工程;

2.交通枢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及其上盖建筑;

3.体育场馆,剧院,会议中心,展览中心等;

4.经规划审批同意的国家、省重点项目采取特殊消防设计的工程或方案。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专家评审:

1.降低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条件;

2.以未正式发布施行的消防技术标准作为设计依据。

三、申报程序

第六条 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包括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书面申请,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以下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或国家、省重点项目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申请;

(二)规划许可文件;

(三)项目概况、总平面布置图、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纸或设计方案;

(四)特殊消防设计专篇(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解决方案、技术措施及依据)。

四、评审程序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一)确定专家。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省消防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重大项目、特殊行业的建设项目,可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省外、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专家人数不应少于7人,专家会现场推举一名专家组组长,负责具体评审。

专家与评审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评审项目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评审流程。

1.专家组组长宣布评审事项、纪律和要求;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分别介绍建设工程的有关情况、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的理由、依据、相关资料,所采取的技术强化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可行性;

3.专家查阅材料,并针对特殊消防设计中涉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和方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质询;

4.专家组讨论,分析、论证发表个人意见;

5.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方可评审通过;专家如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6.专家组组长根据会议表决情况,当场宣布评审结论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与会专家签字确认;

7.专家组讨论、评审表决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可能会影响评审结论的人员应当回避;

8.对评审同意,但存在部分需要补充完善的,设计单位仍需进行修改完善征得专家签字同意。未通过的消防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调整修改,建设单位应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三)专家对评审意见负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反馈报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评审意见运用

第八条 建设、设计单位应当将经评审通过的意见及其特殊消防设计等资料,向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移交。专家评审会议纪要及相关资料应由建设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卷归档,长期保存。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将特殊消防设计进行重点验收;申请消防验收或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对特殊消防设计验收情况做重点说明。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消防验收和备案及现场评定时,对特殊消防设计资料和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六、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正,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所需的专家评审津贴补助等费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5月31日止,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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