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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二项须知
发文单位:盐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0-03-06
生效日期:2020-03-06
浏览量:2110

盐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二项须知

为全面整治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盐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自2020年2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须知告知如下:

一、所有高层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安排每班不少于2名持有职业资格证人员在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并严格落实值班应急处置程序要求。

三、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并至少每年组织1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四、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标准》要求,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识,设置警示牌,合理布置高层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确保不影响消防车通道、室外消防设施和器材正常使用。

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张贴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在人员主要出入口、电梯口和防火门等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标语,明确提示火灾危险性、标明安全出口逃生路线和方位。

六、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应当定期组织对电器设备和线路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技术检测。

七、管理单位应当按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超100米高层建筑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演练;遇有火灾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期火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在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内部装修时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使用,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当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分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圈占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不得占用避难层(间)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内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内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盐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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