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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发文日期:2020-03-16
生效日期:2020-03-16
浏览量:3917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大力实施简政放权、便民利企,构建新型消防监管机制,推进自治区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规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消防救援总队结合全区消防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反馈意见时请注明联系人、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1、电子邮箱:nmgxfaqzrz@126.com

2、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苏力德街9号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邮编:010070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3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深化自治区消防执法改革,大力实施简政放权、便民利企,构建新型消防监管机制,推进自治区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结合全区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简政放权、便民利企。2020年底前,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有效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为保障的“五位一体”新型消防监管机制全面实施,消防执法更加公平公正公开,便民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治理格局基本形成,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更加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事项。取消消防部门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前置许可,消防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建立自治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化管理平台,及时公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从业条件、服务标准、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名称,定期组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检查,定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违法行为信息,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落实主体责任。对单位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可一并对消防技术服务行为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

(二)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消防部门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申报材料和承诺书格式示范文本,取消提供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申报材料要求。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营业执照或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通过消防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到就近消防部门当面提交申请,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书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未作出承诺即开展经营活动或承诺失实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营业并从重处罚。(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

(三)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除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仍需进行强制性认证外,其他13类消防产品改为自愿性认证。向社会开放消防产品认证检验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产品检验检测认证业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认证、检验机构,均可开展认证、检验工作,对出具的文件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部门负责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分段监管,对消防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并函告相关部门,对生产厂家及时核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

(四)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消防部门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机制,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和抽查细则,建立本地区随机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全区消防部门上线运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融入自治区政府协同监管平台,推动数据流向和业务流程融合,实现多部门数据交换、失信联合惩戒等功能。(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

(五)实施分类精细化重点监管。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外,针对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和领域,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取消火灾高危单位将消防安全专业评估和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结果向消防部门备案,将其列入日常监管内容。鼓励区分不同情况,划分风险等级,对社会单位实行差异化精准监管,对潜在风险大、有可能造成严重灾害后果和被举报投诉的场所应加大检查核查力度;对隐患突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增加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探索将重点监管、多部门联合检查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融合,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建立消防举报投诉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发现和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等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六)推进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借助信用机制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填补源头监管空白。对承诺严重失实、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和多次违法违规的单位,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在生产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荣誉称号授予等方面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和支持单位自主修复信用,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及时消除失信记录。(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

(七)推行消防监管“一网通办”。完善“互联网+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运用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精准查找薄弱环节,发出安全预警。将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全部纳入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所有执法环节网上流转、全程留痕、闭环管理。完善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功能,实现行政案件自动生成立案和裁量意见,对越权执法、超期执法、处罚畸重畸轻等及时预警。定期开展网上执法巡查、执法质量考评,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局、消防救援总队)

(八)强化火灾事故倒查问责。对造成亡人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职责分工逐起组织调查,倒查事故单位和涉及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各方主体责任,依法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行业禁入等处罚,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纳入“黑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监管责任不落实或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调查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强化警示教育。(责任单位: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

(九)严格限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消防部门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消防行政措施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按照不同的场所类型、隐患部位、违法情节等因素,细化量化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条件、情形、种类和幅度,补充增加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自由裁量基准,合理压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处罚要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加强对自由裁量权应用情况的日常抽查监督,防止执法随意。对案情复杂或者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组织集体讨论,并依法组织听证,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消防部门备案。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及时予以复核和答复。(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应急管理厅、消防救援总队)

(十)严格消防执法人员资格准入。严格执行双人执法、持证上岗制度,消防干部、消防员必须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方可从事执法活动,消防文员必须取得辅助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参与辅助执法活动。上岗执法前必须具备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组织指导单位消防队开展日常训练和操作自动消防系统能力。严格落实消防执法干部岗位交流制度,达到规定年限必须轮岗。(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消防救援总队)

(十一)实行消防执法全程监督。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将消防执法依据、人员、程序、结果和文书等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全面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办案场所全部安装音视频监控,监督执法时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全面落实执法事项法制审核制度,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和每项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消防救援总队)

(十二)严肃消防执法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消防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大力整治消防执法改革中消极怠慢、敷衍塞责、变通执行,对许可项目该放不放、明放暗收等落实改革政策不到位问题,以及消防监督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等执法腐败问题,坚决做到有责必问、追责必严。对发现的违纪问题依纪依规严肃查处,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实施“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应急管理厅、消防救援总队)

(十三)严禁消防人员及其近亲属违规从业。制定消防人员职业规范,明确消防干部及其近亲属从业限制,严格落实回避制度。消防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消防培训机构。消防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准承揽消防工程、经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生产销售消防产品;辞去公职或离退休的消防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在离职五年内,其他干部在离职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地区消防企业和中介机构聘任,或者从事与消防行业相关的营利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

(十四)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与消防部门彻底脱钩。取消消防部门与各级消防行业协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做到机构、职能、人员、财务完全分离。现职消防人员一律不得在各级消防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任职兼职,离退休人员在消防行业协会任职兼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加强脱钩行业协会党的建设工作,确保脱钩不脱管。出台文件明确消防技能鉴定站作为消防救援总队二级机构进行管理,落实管理人员事业编制。消防部门管理的科研机构破除行业垄断,一律不得开展与消防执法相关的中介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消防救援总队)

(十五)优化便民利企服务。全面清理消防执法领域于法无据的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交互获取或者官方网站查询的信息不再要求提供。实行容缺后补、绿色通道、快递送达、短信告知等便利措施,推行预约办理、同城通办、跨层联办、智能导办、一对一专办等服务方式,多渠道多途径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开放消防救援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接受社会各界免费参观申请;设立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站点,为群众就近免费接受消防培训提供便利;消防部门根据单位的申请,可提供免费消防安全知识、消防演练专业培训。(责任单位: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三、保障措施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防执法改革工作,切实履行领导责任,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各地要细化改革措施,层层压实责任,落实经费保障,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有序推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成时间表、路线图,主动开展工作,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指导推动相关任务落实。

(十七)加强协同监管。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平稳有序推进职责划转和取消、精简审批事项有关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无缝对接。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风险。负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的部门应当与消防部门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信息。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型和性质,依据各自职能实施联合惩处。有关企业的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应当记入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十八)完善法规规章。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做好消防执法改革政策制度的衔接工作,全面清理与消防改革不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快修改进程,将《内蒙古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只涉及执法机构名称、职责变更和亟需与改革意见相配套的规定,纳入地方法规规章“一揽子”打包修订范围;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修订内容较多的及时纳入年度立法计划,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法治保障。

(十九)做好督导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细做实各项改革工作,坚决防止出现对改革任务消极怠慢、敷衍塞责、变通执行等现象。将消防执法改革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和日常督察督办工作一并督导检查。对工作迟缓、执行偏差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督促纠正;对落实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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