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焕晶上诉状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认定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及火灾后即逃至室外与事实不符;一审量刑未考虑物业和公安消防部门责任;莫焕晶有坦白情节;一审量刑畸重,请求改判。
审判长宣布,对辩护人有异议的原判认定证据进行重新质证。辩护人认为莫焕晶存在自首情节,并补充认为:“点火内容”相关搜索记录只能证明莫焕晶手机中出现过该部分内容,但无法区分系其本人主动搜索还是互联网自动推送;原审判决缺少认定莫焕晶曾按火警按钮及试图将房卡递给消防员的情节。
根据辩护人申请,合议庭传唤参与火灾扑救的消防员到庭作证。针对救援方案及进入火灾现场方式的选择、现场火势及能见度、房间内灭火搜救过程、消火栓水压变化及应对方案等回答询问。现场消防指挥官到庭作证称,曾三次要求物业水管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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