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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理解
来源: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作者: 韩东 2017-07-05 09:22:26浏览量:7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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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原《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同时废止。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章节移至相关章节。在众多的修订内容内,其中有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规模分类及建筑使用标准要求的变化应引起设计人员的重视与理解。

  新规范第1.0.3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规模分类做了调整:1-4班为小型;5-9班为中型;10-12班为大型。目前托儿所、幼儿园规模有扩大趋势,有些托儿所、幼儿园规摸过大,对于托儿所、幼儿园的管理、安全、服务质量不利,因此,建议托儿所、幼儿园规模不要过大。规范中提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规摸对托儿所、幼儿园的管理是合适的。

  新规范第4.1.14条、第4.1.17条、第4.3.3条、第4.3.11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使用空间及使用环境标准做了调整:第4.1.14条中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走廊最小净宽做了增宽的调整;第4.1.17条中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室内最小净高做了增高的调整;第4.3.3条中对幼儿园建筑建筑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做了增大的调整;第4.3.11条中对托儿所、幼儿园每班设备的最少数量做了增多的调整。过去的幼儿园建筑只是看管孩子的场所,幼儿活动内容简单。近年来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教育模式改革,大大促进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模式的环境功能、造型设施及空间塑造等各方面进一步发展。现在幼儿的静态游戏方式较多,静态游戏活动场地需要一定的场地空间,同时,幼儿的身体机能特点,需要幼儿有大量肢体活动,有利于身体各部分组织、器官和心脏的发育,应该给他们提供足够多的活动空间和足够数量的卫生设备,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新规范第3.2.2条中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合建设计要求做了调整: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由于幼儿身体尚未发育成熟,身体抵抗力弱,对外界环境适应能力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确保幼儿安全、卫生、适用。托儿所、幼儿园在建筑布局、房间设置、室内外环境等方面有许多要求,要求建筑封闭,周围设围墙。为了在建筑设计中满足这些要求,应独立设置建筑基地,使建筑不受外界影响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势必对幼儿的生活环境造成干扰,难以保证幼儿的安全、卫生、适用要求。因此,在建设用地确实紧张的情况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不得已与居住建筑合建时,也必须满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室外设置独立活动场地,并与其他场所进行分隔。

  新规范对以上几条规范的调整,直接影响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方案设计,设计单位应充分重视与理解,以免在施工图纸完成后再做修改,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

  【相关链接】

  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的安全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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