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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一居民楼发生火灾,在楼道堆杂物的业主和物业一起被判赔偿受害者
来源:扬子晚报 2018-06-12 10:29:43浏览量: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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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楼的楼道里堆放杂物,容易引起邻居的不愉快。不过,你可不要以为这只是邻里之间的小纠纷,因为这有可能会让你背上法律责任。南京江宁在楼道里堆放杂物的徐某(化名)就被邻居连同物业一道告上法庭。

居民楼火灾

  楼道火灾女子逃生多处受伤

  去年4月4日中午,南京江宁某小区一栋居民楼内发生火灾。当时,家住13楼的李女士(化名)和女儿正在家里。发生火灾时不能使用电梯,因此出现火情后,李女士带着女儿从楼道向下逃生。

  这次火灾是由堆积在一楼楼道里的垃圾引起的,因此李女士在下楼过程中,发现浓烟并未变淡。

  见情况不对,她开始返回寻找其他逃生通道。在此过程中,高温浓烟使李女士咽喉受到损伤。随后,江宁消防前往火灾现场救援,将大火扑灭。

  一场火灾,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失,可以说是万幸。但对于李女士而言,就不是这样了。

  祸不单行,除了咽喉受损,李女士在匆忙逃生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身体多处受伤。李女士于火灾发生当天前往南京市江宁医院就诊,又于当天转诊至南京市第一医院,经诊断为吸入性中度损伤、右大拇指挤压伤及腰部、右胯部、右踝扭伤。

  经住院治疗,她于4月10日出院,出院时医嘱指示休息一个月。

  5月18日,李女士前往江宁医院复查,医嘱再次指示休息一周。李女士为治疗上述伤情共计花费医疗费6629.65元,其中含有医保统筹账户支付的费用3442.66元。

  2017年5月3日,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宁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系排除遗留火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事故”。

  物业和堆杂物业主都说自己没有错

  因为这次火灾,李女士前后休息了近两个月无法工作,造成经济损失上万元,更别提身体健康受损了。

  本应是救命的逃生通道,却被堆放杂物,而且火灾发生时物业公司既无工作人员回应居民询问,也无工作人员对小区居民进行疏散救助。因此,李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和堆放杂物的徐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0423.64元。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表示,自己已尽到物业应尽的职责,包括对小区消防设施定期维护,对楼道杂物进行清理等。物业认为,即使服务中有瑕疵,也不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还表示,即使担责,自己至多承担次要责任。

  而徐某则辩称自己并非纵火人,与火灾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更重要的是,他还否认楼道内起火的杂物是自己堆放的。

  审理法官表示,原、被告争议焦点实际上在于两被告对于涉案火灾的发生及蔓延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判赔偿责任三七开

  大家好像都有理,那么究竟谁对谁错?江宁区法院根据火灾发生的原因、二被告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做出了判决。

  判决指出,物业公司虽然并非直接纵火的责任人,但其在日常管理及火灾发生时的过错行为与火灾的发生及火势加大、蔓延存在因果关系,其应对李女士在火灾中受伤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而徐某虽然也不是纵火人,但其在楼道内堆放杂物的行为确有可能导致火灾发生及火势加大、蔓延,因此他的行为同样与李女士在火灾中受伤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徐某辩称,火灾发生时自己堆放在楼道的杂物已经清理掉了,但根据他在事发当天派出所的陈述来看,他认可其堆放了杂物在楼道内并着火。徐某虽然在法庭上称笔录中的陈述并非其真实意思,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其辩称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认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12536.29元;徐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李女士5372.69元。

  楼道里堆放杂物,这一件看上去的“琐事”,却让责任人付出了代价,而如果火势继续蔓延,后果更是不堪设想。法官提醒,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防患于未“燃”,真的比什么都重要!

  延伸采访>>

  医保支付的不算在损失里最终应由被告“买单”

  在这个案子中,李女士(化名)伤后产生医疗费共计6629.64元,但法院认定她伤后实际损失医疗费3186.98元,中间差了3000多元,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在伤后医疗费用中,含有医保统筹账户支付的费用3442.66元,而李女士并非这部分费用的支付主体,不能算作她受伤后的实际损失。因此,她无权向二被告主张这部分3442.66元的医疗费。

  那么,医保支付的3442.66元最终由谁来“买单”呢?法院表示,分费用应当由相关社保机构向责任人进行追偿。

  另外,根据李女士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除了被扣发相应薪资外,还应扣发年度预留绩效7166元。但因年度预留绩效并未实际扣发,因此法院认定李女士因受伤误工损失仍为2017年4月及5月实际扣发的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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