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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箱到底应不应该上锁?
来源: 消防知识宣传 2017-02-07 14:10:04浏览量:4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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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内消火栓是扑救建筑内火灾的主要设施,通常安装在消火栓箱内,与消防水带和水枪等器材配套使用,是使用最普遍的消防设施之一,在消防灭火的使用中因性能可靠、成本低廉而被广泛采用。

 “有网友认为,消火栓上锁,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消防员无法打开,还得开锁,浪费时间。果真如此吗?一同了解下消防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声音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声音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国家标准《消火栓箱》

  4.1.3栓箱按箱门材料可分为:

  a)全钢型;

  b)钢框镶玻璃型;

  c)铝合金框镶玻璃型;

  d)其他材料型。

  5.11.2栓箱箱门材料可根据消防工程特点,结合室内建筑装饰要求确定。镶玻璃的箱门玻璃厚度不得小于4mm。

  5.13.2设置门锁的栓箱,除箱门安装玻璃者以及能被击碎的透明材料外,均应设置箱门紧急开启的手动机构,应保证在没有钥匙的情况下开启灵活、可靠。

  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3.1.14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3.1.15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公安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前言:本标的4.4~4.7、5.1.2、6.5、7.1、7.5.2、7.7、7.10、8.1.1、8.1.3、8.2.2、8.3、8.4.1、8.4.3~8.4.5、8.5、8.6.1、8.8、10.1~10.4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术语:

  1、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2、公共娱乐场所: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主要内容:

  7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6.2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7.6.2.1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7.6.2.2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7.6.2.3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7.6.2.4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9.3预案实施程序

  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A.1.1.1.11——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A.1.1.1.12——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A.1.1.1.13——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A.1.1.1.14——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A.1.1.1.15——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A.1.1.1.16——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消火栓能否上锁,从上述法规中不难辨别。关于消火栓能不能上锁,沧州晚报微博也有介绍:

  消火栓之所以上锁,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原因:

  1、器材丢失:水带和水枪等部件丢失;

  2、非火警使用消防水源:比如,用来洗车、小孩子好奇等;

  3、乱动消防启泵按钮:按下启泵按钮会启动消火栓泵,超压造成管网渗漏;实践中,也有把启泵按钮当成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使用的情况;

  日常注意事项:

  1、室内消火栓使用铁门时绝对禁止上锁的;

  2、把启泵按钮当做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使用,建议增加警示标示,加强消防宣传培训;

  3、锁闭消火栓所使用的锁具一般为“通锁”,一把钥匙能打开所有消火栓,物业值班人员随身携带钥匙;发生火灾时,物业人员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使用消火栓、灭火器扑救初起火灾;

  4、每个人都要爱护消防设施,“非警勿动”,紧急情况下敲破玻璃使用消火栓,是不会让赔偿的,相反,还会感谢您;

  5、物业单位应勤检查维护,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

  消火栓上锁不可怕,可怕的是消火栓无水、管网阀门被关闭、部件丢失、水带老化漏水、水带接口松动虚脱,紧急情况下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火灾蔓延迅速,生活中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

  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前言:本标准的4.2~4.6、5.2、6.1、7.1、第8章、第9章、第10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4.5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对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阀门,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电气控制柜具有控制方式转换装置的,其所处控制方式宜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4.6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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