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页] 欢迎来到消防百事通 消防产品  |  APP下载  |  消防工程群  |   手机站    公众号
  • 资讯
  • 问答
  • 文库
0 我要加群
我要投稿
消防灭火器使用年限及更换方法
来源:消防百事通 2017-01-26 09:16:22浏览量:18752
[加微信:fire114119,邀请你加入消防百事通交流群!]

  灭火器都有使用年限

  灭火器是由筒体、器头、喷嘴等部件组成,借助驱动压力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达到灭火目的。按照规定,灭火器应定期进行检修,并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到期应该报废。

  一位从事消防器材经营的业内人士称,他们店既销售消防器材也维修消防器材。对于灭火器检测维修,一般较大的订购单位每年都会定期将灭火器送来检修,而个人购买的几乎没有主动送来检修的。

  消防部门最近的一次调查表明,一些茶社、KTV和车用以及家庭使用的灭火器,普遍存在“超期服役”的现象。

  消防灭火器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8年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备注:使用期限都是从出厂日期算起)

  灭火器回收成“真空状态”

  既然过期灭火器没有及时报废,那么这些灭火器还能正常使用吗?消防部门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调查发现,一些报废的灭火器大量流向废品收购站或者被随意丢弃。

  根据消防部门掌握到的情况,很多废品回收站的经营者和工作人员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不了解收购的灭火器筒体的危险性,更不知道如何处理,一旦处理方法不当很容易发生事故,因此亟需立法来加以规范。

  按照规定,报废的灭火器材应该回收到生产厂家集中处理,但是这个规定只是厂家在消防器材上以说明文字出现,并没有强制规定。对于灭火器有效使用期限国家有相关的规定,然而对灭火器如何回收监管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特种设备并不包括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灭火器虽然也有压力,但是并不属于压力容器,质量监督部门不对其进行监管。工商部门也表示,他们执法的范围不包括监管灭火器回收。

  据了解,针对灭火器报废回收问题,目前公安部只出台了一套技术指导规范,要求对出现异状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并建议送生产厂家进行报废。因为不是强制措施,所以目前灭火器回收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切勿擅自处置报废灭火器

  消防部门提醒,报废灭火器应回收到生产厂家或正规消防产品检测维修中心集中处理,已报废的灭火器应进行卸压、打孔、彻底拆除钢瓶等方面处理。如果处置方法不当,易引发爆炸,因此切勿擅自处置。

  灭火器应定时拿到正规的专业维修站点进行维修和更换药剂。在更换药剂的时候,按照相关规定,必须对筒体进行水压测试,测试成功后才能进行充装。

  检测人员会根据检查结果,对灭火器筒体进行维修或是进行报废处理。如果还能继续使用的,在维修好后,比如除锈刷漆等,仍能继续使用;如果维修不好的,工作人员应告知用户该灭火器筒体报废。

  如果检测发现超期使用的灭火器,应当及时送到灭火器专业维修厂家进行处理,搬运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安全,不要触及灭火器的开关。

  根据相关技术规定,灭火器不论是否使用,必须每隔2年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而已经明确规定报废年限的,必须在达到年限时强制进行报废。

  以下几点可以帮您判断灭火器何时应报废:

  1、灭火器、贮气瓶外表和螺纹部位发生影响强度和安全的严重锈蚀的(筒体外表面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等于或大于筒体外表面积三分之一者);

  2、由于使用不当(如严重磕碰),筒体严重变形的;

  3、经水压试验有泄漏的(不允许补焊);

  4、水压试验后筒体变形率等于或大于6%的;

  5、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6、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而进气管从筒体进入筒身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7、公安部或省级消防部门明令禁止销售、维修和使用的;

  8、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以及无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9、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

  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0
条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评论
评论

联系方式 | 加入消防百事通 | 关于消防百事通 | 网站地图

消防知识、消防器材、消防技术、消防法规的学习交流中心 --消防百事通--一起来关注 www.fire114.cn

© 2021 消防百事通 苏ICP备19006513号-1

苏公网安备 32099502000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