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页] 欢迎来到消防百事通 消防产品  |  APP下载  |  消防工程群  |   手机站    公众号
  • 资讯
  • 问答
  • 文库
0 我要加群
我要投稿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是好大一个“坑”?
来源:筑龙电气 2018-01-09 13:37:41浏览量:9133
[加微信:fire114119,邀请你加入消防百事通交流群!]

  2014年5月1日,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正式启用》,时至今日已经过去3年多,吐槽与亢喜渐渐回归理性,让我们来简单的看下目前《新火规》暴露的一小部分问题:

  1、矛盾的“消防控制室”

  新规: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消防控制无关的管线“穿越

  旧规:严禁与其“无关的管线”穿越

  现状:消防控制室与智能化系统中控室合建

  后果:4字之差变相禁止消防控制室与智能系统中控室的合建与管线穿越。

  意外:新规在“消防控制室内设备摆放要求”中突然转变“如果消防控制室与其它智能化系统共用房间,则应划分出单独的区域”

  龙友-ctrlzw:

  二者并无矛盾。比如安防系统、闭路监控系统……,这都与火灾报警系统实际也相关啊,因此,它们几者都可合用(但要符合第3.4.8);但比如“三表自动抄表”系统等,压根与火灾报警系统就无关,因此就不可穿过消防控制室。

  来源:2014年4月25日,新火规编制组组长丁宏军研究员,深圳。

  2、冲突的“火警报警设置“

  新规:只有不存在“自动消防联动”功能的建筑物内的火警系统才可以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现实:按照新规范后续的条文描述来看,几乎不可能存在独立设置的区域报警系统

  意外:新规还规定:“凡是设置集中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内部必须设置消防控制室“

  3、“不严谨“的线路敷设

  新规: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Bl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疑问:本条取消了明敷时,金属线槽或线管应采取防火措施,前条提及消防应急广播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类电缆。而应急广播如果采用耐火类电缆就不需要采取其它防火措施了吗?而且根据条文解释,采用阻燃的也没问题

  以下是网友对此规范的解读:

 龙友-建工bmw:

  GB50116-2013: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GB4717-2005:5.2.4.10.当控制器采用总线工作方式时,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当某一总线发生一处短路故障导致短路隔离器动作时,受短路隔离器影响的部件数量不应超过32个。

  这个用在环形总线结构的报警系统中是不是非常不妥?

  龙友-quanquan0705:

  受短路隔离器影响的部件数量不应超过32个,目前设计图中没见到真正这样画的,好多都是说一下或系统图标注一个数量。平面图根本没表达。因此消防图纸必须注明要深化设计,不然就按原设计施工,显然达不到该要求,这个问题也咨询过消防公司,答复是很多时候取消了隔离器。

  树形总线:在前段设隔离器,隔离器后面接火警探测器等设备。

  环形总线:依然是这个原则,只不过是环形上每隔不大于32个设备设置一个隔离器,故障点两侧的隔离器将故障点从总线上隔离出去。

  龙友-EVALLE:

  规范新出来的时候简单读了下,有些地方解释起来确实有冲突,但是还好吧。

  第三个问题“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敷设的,没问题,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是多余的,主要还是看敷设情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龙友-电气wang:

  5.2.2车库宜选择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这是要闹哪样?

  龙友-cutyourself:

  明显和GB50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冲突,GB500067-97上面写得清清楚楚:”只有通风良好的车库才使用感烟探测器,其余应选用感温探测器。“

  龙友-quanquan0705:

  有人的地方是烟感,没有人的地方是温感,这个的解释是现在的烟感有足够的精度可以排除尾气的影响,这个对我们设计人员是有好处的,烟感比温感的探测范围大。点数少。

  龙友-爱规范:

  这版火规没有了以前的火灾报警系统的具体分级划分,我怎么确定这个建筑要不要做报警,要做哪一级的报警啊!

  龙友-quanquan0705:

  新火规是没有分级划分,这个的解释是这样的:哪些建筑画火灾自动报警是由高建规和民规规定的,怎么画是由火规规定的,火规不管哪些要画,是说如果画的画应该怎么画,所以这个是把规范的责任分开的。

  龙友-微笑彩虹:

  【来源网络】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然后粗读下发现其内容相当坑爹。其中前后描述矛盾也就罢了,与其他现行国家规范冲突不说,还对火警系统的普及及实施作出了逆向作用,实在让人无语。

  一般来说,规范出新版要么是因为时代或技术的发展致使旧有规范不合时宜,要么是因为其他规范的变化而做出相应修编,可04版火规倒好,首先其推出时机就有问题:马上建规和高规的合并稿都开始送审了!其次,即使是现行的建规,04版火规在很多方面也是与其冲突的,而且明显是火规有问题。下面举两个例子:

  先举个不太重要的:建规规定了消火栓处设置的启泵按钮要能够直接启动消防泵(就是所谓直接启泵及反馈的四芯硬线),条文解释是提高可靠性;而04版火规则明确了启泵按钮必须要经过火警联动盘才能启泵,不得直接启泵……可以预料到的是2014年5月1日时候会冒出无数审图意见了,因为怎么做都是错阿!

  再说个关系到生命安全的:14版火规明确要求,当火警确认时,全建筑内的声光报警器和应急广播系统必须同时全部启动,条文解释是为了避免因分层分区域启动疏散指示可能带来的疏散门处拥堵问题。乍眼一看好像有道理?好!我们再看建规和高规对于疏散楼梯间的宽度要求:每层楼梯的宽度需要满足其上所有层中人数最多的一层(地下室则为其下层层中人数最多的一层)的同时疏散要求。发现了什么对吗?即按照建规的要求,同一时间的楼梯只能满足一层的人员疏散。也就是说一旦按照04版火规的连动控制方案,一旦发生火情,高密度建筑物在楼梯间区域发生踩踏事故的可能性几乎是100%了!可是对于设计师来说这样做又是必须的,因为“声光报警器和应急广播系统必须同时全部启动”是强制性条文……

  我们再来看看14版火规前后描述矛盾的部分。比如其对于消防控制室的描述相对98版就作出了这样的“小”变化: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消防控制无关的管线穿越(98版则为严禁与其无关的管线穿越)。确实是小变化对吗?可是我们都清楚现在的消防控制室都是和其他智能化系统中控室合建的(安防、信息显示控制、智能化集成等)!原本我们还可以说这房间内的智能化系统管线都是与其有关的(这是废话,但是是应付无良审图人员的利器),可是现在则不可能了,因为人家明文规定了“消防无关严禁穿越”!如果仅仅这样也就算了,结果下一页的消防控制室内设备摆放要求突然来了个大转弯:“如果消防控制室与其它智能化系统共用房间,则应划分出单独的区域”。亲爱的规范编制组各位专家们,您们是特意给设计师挖坑呢对吗?

  其实笔者对14版火规最恼火的一点在于它“更新”了各级别火警系统的设计实施要求。这本来是能起到指导意义的好事,但是由于其规定的坑爹,必然会对全国范围内的火警系统实施造成反面影响。

  首先,14版火规规定了只有不存在“自动消防联动”功能的建筑物内的火警系统才可以采用区域报警系统。但问题在于按照本规范后边条文的描述来看几乎不可能存在独立设置的区域报警系统(从条文解释上看,编制组可能对于“自动消防联动”的定义为自喷系统及气体灭火系统,但是从区域报警系统的构成不含联动控制盘来看,为避免审图麻烦,只能当排烟、消火栓、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照明、消防强切及门禁等也算进去,因为后边的系统连动控制说明要求以上联动都须由联动盘给出,但本次新版火规对区域报警系统的构成描述是没有联动盘的),毕竟设置了火警系统的建筑物就得按照规定做非消防电源的切除嘛……好吧这其实不算啥,但坑爹的来了:凡是设置集中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内部必须设置消防控制室!亲们您这是玩大家呢!?

  以前对于一个厂区来说,由于98版火规并未明确消防控制室必须设在每个设有火警系统的建筑物内部,所以一般做法都是整个厂区或园区设一个总的消防控制中心,统一值班以节省人员支出(因为按照消防局对于消防控制室的要求,其内部必须24小时值班,每班2人,算上倒休的话,基本消防控制室得有8-10个左右的专职人员,这意味着每个消防控制室约等同于每年20-50万的平白支出)。结果现在新版火规来了,它强硬要求大家在每个设有火警系统的厂房内都要设个消防控制室!个人认为这对于广大甲方及业主关于实施火警系统的判断是具有决定性反面意义的。以前本来火警系统便宜的一次投资(一个一万多平米的丁类带机械排烟的厂房,上个火警系统也就10几万),甲方为了图个安心上了也就上了;现在倒好,不提强制附送的应急广播系统带来的成本增加(新版火规要求几种报警系统必须设置应急广播,而且要求备3小时的UPS),光每年数十万的人力成本,有几个甲方愿意上的?

  04年版火规令人费解的地方还有很多(比如3小时的备用电源时间,亲们你们就不看看其他规范么?应急照明自带的蓄电池规范要求也才30分钟)但笔者已无力吐槽……

0
条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评论
评论

联系方式 | 加入消防百事通 | 关于消防百事通 | 网站地图

消防知识、消防器材、消防技术、消防法规的学习交流中心 --消防百事通--一起来关注 www.fire114.cn

© 2021 消防百事通 苏ICP备19006513号-1

苏公网安备 32099502000190号